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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招科诉被告任俊青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招科,任俊青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81民初50号原告刘招科,男,汉族,原平市人。被告任俊青,男,汉族,原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招科诉被告任俊青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招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续瑞君审判员  赵春慧审判员  宗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