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81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招科诉被告任俊青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招科,任俊青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81民初50号原告刘招科,男,汉族,原平市人。被告任俊青,男,汉族,原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招科诉被告任俊青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招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续瑞君审判员 赵春慧审判员 宗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