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向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刑初56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某,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7]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向某某于2017年4月5月,被告人向某某在其租赁的重庆市巴南区某门面内安装电子游戏设备,采取向玩家收取现金兑换游戏分数、游戏币并在游戏结束后按照玩家剩余游戏币一定比例退还现金的方式赌博牟利。民警在上述门面内查获苹果机2台,明星97机6台,捕鱼机1台,奔驰宝马机4台。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向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百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一万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