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终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黎仁洲与陶开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仁洲,唐定剑,陶开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991号上诉人:黎仁洲,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上诉人:唐定剑,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被上诉人:陶开伟,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上诉人黎仁洲因与被上诉人唐定剑、被上诉人陶开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上诉人黎仁洲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黎仁洲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仁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牟春艳审判员 古 霞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继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