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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民终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黎仁洲与陶开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仁洲,唐定剑,陶开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991号上诉人:黎仁洲,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上诉人:唐定剑,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被上诉人:陶开伟,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县。上诉人黎仁洲因与被上诉人唐定剑、被上诉人陶开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上诉人黎仁洲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黎仁洲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仁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牟春艳审判员  古 霞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继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