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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5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妙贞、杨正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妙贞,杨正春,雷翠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5152号申请执行人李妙贞,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杨正春,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雷翠娇,女,1964年7月29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李妙贞与被执行人杨正春、雷翠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和限制出境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300369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7月22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30036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对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51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