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8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黑水县牧兴畜牧有限责任公司与若牙、列格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水县牧兴畜牧有限责任公司,若牙,列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8执10号申请执行人:黑水县牧兴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水县芦花镇团结路。法定代表人:水保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若牙,男,藏族,1964年4月18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文盲,系黑水县牧兴畜牧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四川省黑水县。被执行人:列格(曾用名:叶格、里格),男,藏族,1969年6月7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小学文化,系黑水县牧兴畜牧有限责任公司放牧人员,住四川省黑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水县牧兴畜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牧兴公司)与被执行人若牙、列格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权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列格在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黑水信用社营业部开设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列格在阿坝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黑水信用社营业部所开设四个银行账户:期限为1年(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冻结期间账户金额只进不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存款余额。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苏德荣审判员 王 忠审判员 廖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