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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328赵金坤与黄爱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金坤,黄爱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23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坤,男,汉族,住扬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爱珍,女,汉族,住扬中市。上诉人赵金坤因与被上诉人黄爱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2民初10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赵金坤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金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金坤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赵金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本院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铭审判员 李守斌审判员 张玉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