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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金库与吉日嘎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库,吉日嘎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998号原告:李金库,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告:吉日嘎拉,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原告李金库与被告吉日嘎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李金库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全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