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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礼泉县华龙恒顺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某某,礼泉县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263号申请执行人:景某某,女性,汉族,1986年07月03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原底乡百子村。被执行人:礼泉县某某公司,住所地礼泉县食品工业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某某与被执行人礼泉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已就本案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5执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延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