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马祥希、邓伟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祥希,邓伟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39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祥希,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伟存,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再审申请人马祥希因与被申请人邓伟存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8民终2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祥希申请再审称,马献东、马可佑、马善干三个村民小组长目睹了本案经过。马献东、马可佑、马善干表示,如果再审开庭,同意出庭作证,证明村书记邓伟存殴打马祥希的全过程,证明马祥希只是对村书记说过两次“你是我们的村书记,你不为村民办事,你就滚蛋”。一审和二审法院面对事实,仅凭邓伟存的狡辩,就作出认定。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都没有拿出证据证明马祥希有过错,为此可减轻邓伟存50%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对再审申请人马祥希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本案中,马祥希、邓伟存于2014年10月15日上午发生冲突,马祥希因此受伤。当天上午,马祥希报警。英德市公安局沙口派出所随即对冲突进行了调查。一审时,马祥希向法院提交了《英德市公安局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邓伟存则提交了沙口派出所对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黄寿长、马可佑、马善干等所作的询问笔录。此外,从判决载明的诉讼经过来看,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诉辩意见。因此,一审、二审判决并非仅仅依据邓伟存的单方陈述就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而是综合衡量了本案的在案证据及庭审情况。马祥希在冲突发生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一审、二审判决据此减轻邓伟存的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一规定。现马祥希提出马献东、马可佑、马善干三人可出庭作证,但并未举证证实一审、二审时确有未能提出证人出庭申请的合理理由,也未举证证实三人的证言与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内容存在差异且更为可信。因此,马祥希主张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马祥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祥希何请所述正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万季明审 判 员 郑丽容审 判 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晏 鹏书 记 员 林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