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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吕霞与朱小虎、安徽锦豪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霞,朱小虎,安徽锦豪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206号原告:吕霞,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朱小虎,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安徽锦豪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549号三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钱小莉,该公司经理。原告吕霞与被告朱小虎、安徽锦豪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吕霞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霞撤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吕霞负担。审 判 长  弓家旺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孙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