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吕霞与朱小虎、安徽锦豪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霞,朱小虎,安徽锦豪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206号原告:吕霞,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朱小虎,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安徽锦豪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549号三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钱小莉,该公司经理。原告吕霞与被告朱小虎、安徽锦豪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吕霞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霞撤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吕霞负担。审 判 长 弓家旺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孙继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