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02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莉莉诉韦路强、李勇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莉,韦路强,李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937号原告王莉莉,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被告韦路强,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被告李勇,男,42岁,汉族。原告王莉莉诉被告韦路强、李勇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韦路强的地址,未能向被告韦路强送达应诉手续。经询问原告,其未能提供被告韦路强的其它住址及联系方式,也未能提供办理公告送达的手续。本院认为:因本院按原告王莉莉提供的被告韦路强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手续,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韦路强的其它确切住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韦路强送达应诉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莉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18元(缓交),原告王莉莉不再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淑珍审判员李惠园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王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