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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郭保生与凯翔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保生,凯翔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43号申请执行人:郭保生,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14号(文泰大厦11楼1117室)。法定代表人:袁建民,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诸暨市草塔镇天元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保生与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保生向本院申请撤回(2017)甘03执43号案件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执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军年审判员  陈兴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