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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润枝与卞美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枝,卞美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5民初2989号原告:刘润枝,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卞美先,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刘润枝与被告卞美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润枝、被告卞美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润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卞美先返还原告刘润枝欠款214000人民币元整及利息38100元,合计人民币252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卞美先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6日,卞美先与丈夫丁满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刘润枝借款214000元用于周转,出于信任,刘润枝将其丈夫出车祸的所得赔偿费和丧葬费全部借给丁满和卞美先。就在其住所卞美先在现场,由丁满写下借条并约定一年后还清欠款,利息按月利息3分支付。到期后,丁满只在此期间分6次归还了53000元的利息和我们去卞美先修理厂修车费用5200元。截止2017年5月6日本息共有252100元一直没有归还。被告卞美先辩称,我与本案没关系。借款人是丁满,我没有向原告借款,至于这个借款存在不存在我都不清楚,这个钱也没有用在共同生活上,即使有关系我也没能力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6日,丁满给刘润枝写有欠条一张,其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刘润枝人民币214000元(贰拾壹万肆仟元整),丁满(签名),利息3分。”丁满为丁满青的曾用名,其配偶为卞美先,丁满于2017年5月2日因病去世。本院认为,丁满向刘润枝借款时,是丁满与卞美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丁满已去世,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妻承担。刘润枝与丁满在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高于国家规定,应按月利率2%予以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卞美先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润枝借款本金21.4万元及利息0.6万元【(214000×2%×15月)-58200元】。案件受理费25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卞美先负担2217元,由原告刘润枝负担3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敏龙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