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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邹桂枝、陶乃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桂枝,陶乃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邹桂枝,女。被执行人:陶乃香,女。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邹桂枝申请陶乃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陶乃香应支付申请人邹桂枝标的款3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元。现因被执行人陶乃香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健卢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