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向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刑初420号自诉人李某,男,201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法定代理人贾某,女,198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人李向阳,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因拒不申报财产于2017年6月15日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李向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贾某、被告人李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李某诉称,关于我诉李向阳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7月20日,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向阳在164965.2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李向阳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豫04民终3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拒不履行,经我申请执行,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李向阳长期在村里开诊所,有固定收入,有经济能力偿还,但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提供证据有(2014)汝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4民终31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情况报告、移送侦查函、证明材料、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执行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要求追究被告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向阳辩称,对自诉人控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我认罪。我与自诉人已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自诉人对我表示谅解,请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李某诉李向阳等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4)汝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汝州市陵头镇前户村卫生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0847.94元;被告人李向阳在164965.26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李向阳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豫04民终3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李向阳有能力偿还,但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后自诉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向李向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因李向阳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后本院以李向阳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有关材料,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向阳与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自诉人对被告人李向阳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向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2014)汝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4民终31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情况报告、移送侦查函、证明材料、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执行回执、送达回证、执行和解协议、收款条、刑事案件谅解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向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李某指控被告人李向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其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李向阳刑事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向阳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向阳与自诉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取得自诉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履行情况、谅解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向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邵存霞审 判 员 鲁智慧人民陪审员 杨国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科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