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高辉诉王友年、关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辉,王友年,关玉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2民初640号原告:高辉,女,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高鹏华,女,汉族,个体。被告:王友年,男,汉族,农民。被告:关玉芝,女,汉族,农民。原告高辉与被告王友年、关玉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辉委托代理人高鹏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友年、关玉芝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友年、关玉芝偿还借款13500元;2、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日,被告夫妻在原告处借款13500元,被告王友年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据,未约定还款时间。后经原告索要,二被告至今未偿还该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夫妻共同债务13500元。被告王友年、关玉芝未到庭,庭前亦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借据原件一份,被告王友年、关玉芝放弃质证,原告提供的借据可以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被告王友年、关玉芝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另查明,被告王友年、关玉芝于1994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王友年在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被告王友年与被告关玉芝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友年、关玉芝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友年、关玉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高辉借款1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元,由被告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铁良审 判 员 俞秀红人民陪审员 房志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雪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