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文诗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53号之一被执行人文诗伟,男,199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襄州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文诗伟罚金一案中,经审查,现被执行人文诗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被执行人文诗伟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张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柯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