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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四川远景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远景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远景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远景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财保12号申请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桥南路3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远景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四川远景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紫阳县城关镇河堤路紫阳港口。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诉四川远景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四川远景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远景紫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宏远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宏远公司为远景公司在建的位于紫阳县尚都滨江商业街A区、C区165套房屋及酒店房建工程或远景紫阳分公司银行账户等价值45062696.70元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宏远公司申请对远景公司开发的位于紫阳县尚都滨江商业街A区、C区165套房屋及酒店房建工程进行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宏远公司申请的165套房屋中,有117套房屋及酒店已为其他购房户购买,且已在紫阳县房管局备案,并预告登记。故本院仅对剩余48套房屋予以查封。另宏远公司申请对远景紫阳分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四川远景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紫阳县尚都滨江商业街A区、C区48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变卖、出租等,期限自2017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止;二、对四川远景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账户予以冻结(开户行:紫阳县信用联社营业部,开户账号:2707050101201000026834),期限自2017年6月16日至2018年6月15日止。三、驳回申请人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洪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