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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欧承建与杜绍春、刘翠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承建,杜绍春,刘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欧承建,男,194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杜绍春,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刘翠珍,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欧承建与被执行人杜绍春、刘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2民初字第4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林志审判员  尹中权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