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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温岭市友谊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岭市友谊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3民催13号申请人:温岭市友谊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淋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牟子福。申请人温岭市友谊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7月18日之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签发的支票一张(票据号码为4020005124450090,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出票人为温州中海阀门锻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源富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12日,最后背书人为杭州信达纺织器材厂,最后被背书人及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岭市友谊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由申请人温岭市友谊机床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炳昶审 判 员  赵建薇代理审判员  林汉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时锡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303民催13号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温岭市友谊机床制造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签发的票据号码为4020005124450090的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判决:宣告票据号码为票据号码为4020005124450090,票面金额为贰拾万元,出票人为温州中海阀门锻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源富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4月12日,最后背书人为杭州信达纺织器材厂,最后被背书人及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的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岭市友谊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