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4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户建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建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22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户建伟,男,1973年2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2016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7日被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村。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户建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香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户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7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户建伟酒后驾驶冀J×××××小型普通客车,沿河间市米西路行驶至北留路东村路口处由南向北倒车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王某驾驶的冀J×××××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户建伟逃逸。经鉴定,户建伟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3.1mg/100ml。经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户建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户建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陕西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陕津实(2016)毒物检字第24号、25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户建伟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户建伟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户建伟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户建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户建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于凤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哈紫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