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芳与被告徐开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芳,徐开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531号原告:王永芳,女,汉族,生于1969年2月11日。被告:徐开伏,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芳诉被告徐开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永芳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王永芳负担。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