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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6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邓琳溢与重庆沁霖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嘉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琳溢,重庆沁霖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嘉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叶东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6674号原告:邓琳溢,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博,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沁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63号二单元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50388883E。法定代表人:张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钇伶,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嘉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晴路7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3373821G。法定代表人:黄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萍,女,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叶东,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琳溢诉被告重庆沁霖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嘉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叶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邓琳溢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琳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琳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邓琳溢负担。审判员  何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郦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