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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与溧阳市鸿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溧阳市鸿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631号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溧阳市鸿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鸿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山东迎春钢板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君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门惠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