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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姜双辉、王双轮等与张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双辉,王双轮,张怀,刘亚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17号原告:姜双辉,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现住蠡县。原告:王双轮,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想,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怀,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蠡县。被告:刘亚进,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蠡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住所地蠡县蠡吾北大街56号。负责人:王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鹏飞,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伟,该公司员工。原告姜双辉、王双轮与被告张怀、刘亚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蠡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姜双辉、王双轮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双辉、王双轮撤回对被告张怀的起诉。审 判 长  房云静审 判 员  徐法宪人民陪审员  韩丽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齐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