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执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李来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李来宾,李爱芬,虞樟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17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溪西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75603。法定代表人许德明。被执行人:李来宾,男,1964年8月4日出生,住婺城区。被执行人李爱芬,女,1963年8月21日出生,住婺城区。被执行人:虞樟权,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住婺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来宾、李爱芬、虞樟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702民初125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3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410700元及利息、诉讼费38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来宾、李爱芬、虞樟权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双方当事人已对本案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150825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17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江康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