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民初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苑方顺、常振平、马彦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苑方顺,常振平,马彦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072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法定代表人:高在均,职务董事长。被告:苑方顺,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5196810205218),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街219号河松小区101栋6号门市。被告:常振平,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5197001235243),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街219号河松小区101栋6号门市。被��:马彦文,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6412173417),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钢铁街钢铁小区2号楼1单元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苑方顺、常振平、马彦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15084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共计应退费150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潘 革审判员 吴 旭审判员 王学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炳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