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申6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超、王昕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超,王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65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超,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昕,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再审申请人陈超因与被申请人王昕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8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超申请再审称:(一)房价的暴涨或者暴跌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二审法院认为“房产价格的上涨或下跌,均为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属于政策的商业风险”,并因此拒绝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属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具备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变更《房屋分割协议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约定,以平衡双方当事人严重失衡的利益分配,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据此,陈超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2014年9月26日,陈超与王昕自愿签订《房屋分割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王昕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约定向陈超支付643050元,关于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15万元因双方未就支付方式及期限达成一致意见而尚未支付。陈超提出案涉房屋在2015年11月18日即其起诉前夕价格大幅上涨,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房屋分割协议书》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案涉房屋在陈超与王昕签订并开始履行《房屋分割协议书》后价格上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二审判决认定房产价格的变动属于市场固有的风险,并无不当。陈超主张本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变更该协议的有关约定,依据不足。综上,陈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佘琼圣审判员 金锦城审判员 王振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爱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