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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山市雷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文山、黄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雷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文山,黄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494号原告:黄山市雷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花山路11号滨江国际花园6幢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394515786D。法定代表人:金影合,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振江,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兰,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文山,男,1968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被告:黄敏丽,女,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原告黄山市雷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山、黄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斌审 判 员  吴洁宇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晓琴附转换程序事项通知:原告黄山市雷金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山、黄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张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洁宇、人民陪审员许毅龙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为你方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