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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段智坤、缪东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智坤,缪东富,段晓龙,王重洋,周文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545号被执行人段智坤,男,1995年9月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缪东富,男,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段晓龙,男,199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王重洋,男,1995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周文豪,男,199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段智坤等人诈骗等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长庆审判员  王必胜审判员  徐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梦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