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执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陶谢氏、陶照明、陶琴、陶玲、陶玉梅与杨从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谢氏,陶照明,陶琴,陶玉梅,杨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297-1号申请执行人陶谢氏,女,194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大西行政村陶庄12号申请执行人陶照明,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陶相成之子。申请执行人陶琴,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大西行政村小梁营**号,身申请执行人陶玲,女,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大西行政村陶庄**号,。申请执行人陶玉梅,女,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大西行政村陶庄12号被执行人杨从忠,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顿岗乡顿岗村委顿岗*组,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21刑初2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周莉英赔偿申请执行人63430.91元;承担执行费850元。郭振东、郭世珍、郭秀珍、郭敏、郭秀芳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1刑初4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从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从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从忠外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1刑初4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