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78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玉皇庙乡。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正阳县闾河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豫1723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杰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麻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