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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州黄埔东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黄埔东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82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黄埔东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笔岗路南岗街73号201房。法定代表人:胡东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研路16号D2栋自编105房,组织机构代码76765294-4。法定代表人:黄洪滔,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州黄埔东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7)粤0112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113609.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登记在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开发区骏功路16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本院对上述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依法查封后进行评估拍卖,共得款9070万,由于具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总数再叠加对涉案土地及房产第一查封的债权总额已超过9070万,因此无财产可分配给查封在后的普通债权,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8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