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碧海与日照埃菲尔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碧海,日照埃菲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2民初2366号原告:刘碧海,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明,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丰鹏,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日照埃菲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229号。法定代表人:张仕彬,总经理。原告刘碧海与被告日照埃菲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菲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碧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明、安丰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埃菲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碧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埃菲尔公司偿还刘碧海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保全费由埃菲尔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埃菲尔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刘碧海借款,于2014年4月4日、2014年6月24日、2015年1月14日分别借款10万元、20万元、5万元,并出具借条三份,借款本金共计3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36%。在此期间,刘碧海多次要求埃菲尔公司偿还上述借款,埃菲尔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未予偿还,于2016年12月9日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2月底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埃菲尔公司至今未能偿还。综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诉讼请求。案经送达,埃菲尔公司未作答辩陈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刘碧海提交收款凭证、转账明细、借条、承诺书等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4月4日、同年6月24日、2015年1月14日,埃菲尔公司分别向刘碧海借款10万元、20万元、5万元,约定月息3分,三笔借款均在当日由刘碧海通过银行将款项转给埃菲尔公司,埃菲尔公司分别向刘碧海出具收款凭证及借据等。三笔借款到期后,埃菲尔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2016年12月9日埃菲尔公司和刘碧海妻子訾方芹对利息进行结算,利息是25万元,埃菲尔公司并承诺于2017年1月10日支付本金35万元,2017年2月底支付全部借款利息25万元。埃菲尔公司出具承诺书后未偿还刘碧海本金及利息。刘碧海要求埃菲尔公司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三笔借款实际出借之日至本金付清之日。刘碧海申请财产保全支出财产保全费377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埃菲尔公司分三次向刘碧海借款35万元并向刘碧海出具借条,刘碧海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该事实,予以确认。刘碧海与埃菲尔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刘碧海已向埃菲尔公司提供款项,埃菲尔公司亦应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然埃菲尔公司至今未向刘碧海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故刘碧海要求埃菲尔公司偿还借款35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款时约定按照月利率3分计算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现刘碧海要求埃菲尔公司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埃菲尔公司应支付刘碧海1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分别计算自2014年4月4日起、2014年6月24日起、2015年1月14日起至埃菲尔公司偿还本金止。综上所述,刘碧海与埃菲尔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埃菲尔公司尚欠刘碧海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埃菲尔公司应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日照埃菲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刘碧海借款本金35万元;二、日照埃菲尔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刘碧海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以10万元作本金自2014年4月4日起,以20万元作本金自2014年6月24日起,以5万元作本金自2015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之日止)。三、驳回刘碧海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日照埃菲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瑞丽人民陪审员 张茂柳人民陪审员 成永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