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胥雷与张付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雷,张付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309号原告:胥雷,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告:张付灿,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原告胥雷与被告张付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胥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付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胥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胥雷负担。审判员 夏学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