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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2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向峰、淄博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向峰,淄博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2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向峰,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淄博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4656550-X。法定代表人:盛英,董事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黄向峰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桓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黄向峰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祖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