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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嘉盐执字第9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利君、宋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利君,宋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嘉盐执字第9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利君,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执行人:宋克,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08)嘉盐执字第9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7月20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宋克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浙F×××××)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梁君霞(公民身份号码:)以222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宋克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浙F×××××)归买受人梁君霞所有。该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梁君霞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梁君霞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达明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盛悦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