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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明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明健,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肖明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475332.91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