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贺欣与周小兰、郭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欣,周小兰,郭清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535号之一原告:贺欣,男,197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君,女,安阳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推荐公民。被告:周小兰,女,1956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郭清海,男,195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欣与被告周小兰、郭清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欣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20元,减半收取15560元,由原告贺欣负担。审判员 ��孟庆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舒 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