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11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兰、蓝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兰,蓝新,梁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11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兰,女,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被执行人:蓝新,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博白县;现住玉林市。被执行人:梁伟英,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博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兰与被执行人蓝新、梁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划拔了被执行人蓝新、梁伟英的银行存款并提取被执行人梁伟英在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立的账户每月的收入人民币2500元。现查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所及有关单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依法穷尽法律措施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923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许中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春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