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37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陈美珠与潘锦棠、伍结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珠,潘锦棠,伍结莹,佛山市顺德区华天创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美珠,女,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潘锦棠,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伍结莹,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华天创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旅游区内28号首层之二,组织机构代码:56451018-8。法定代表人:潘锦棠。原告陈美珠与被告潘锦棠、伍结莹、佛山市顺德区华天创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潘锦棠、伍结莹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美珠偿还借款本金5741488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依欠款额5741488元,从2015年9月16日起至清还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为宜),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天创富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潘锦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60166.2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潘锦棠有所有的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顺峰社区居民委员会顺峰山旅游区22号(房产证号:03××98)、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顺峰社区居民委员会顺峰山旅游区23号(房产证号:03××99)、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顺峰社区居民委员会顺峰山旅游区内28号(房产证号:03××00)的房产,查明被执行人伍结莹有所有的位于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近良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国东路山岚水岸花园一期一街21号(房产证号:52××28)、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南岸居民小组德胜中路万科新城湾畔花园3号楼501(房产证号:03××07)的房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上述房产被另案首封且进入评估拍卖阶段,本案待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伍结莹有所有的车牌号为粤X×××××的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轮候查封,现该车辆被另案首封且进入评估拍卖阶段,本案待参与分配;在审判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粤0606民初1126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佛山市顺德区华天创富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顺德新城创智城片区02-B-009号地块之一【证号:顺府国用(2013)第0102736号】,因上述财产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首封,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依法发出参与分配函,本案待参与分配。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8449819.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7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黄伟升执行员 李伟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润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