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1民初3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3684于广成与张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广成,张玉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3684号原告:于广成,男,1952年11月22日出生,64岁,汉族,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苏阳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东,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43岁,汉族,住响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广成诉被告张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广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广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于广成负担。审判员  赵卫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