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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吴城、覃淑玉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城,覃淑玉,吴国主,李克虎,周光柠,卢保忠,李大进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318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城,男,1996年2月9日出生于广西省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覃淑玉,女,1998年12月28日出生于广西省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吴国主,男,1994年12月6日出生于广西省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壮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克虎,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钟详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钟详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周光柠,男,1991年9月2日出生于广西省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卢保忠,曾用名卢保康,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于广西省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大进,曾用名李太正,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于广西省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城、覃淑玉、吴国主、李克虎、周光柠、卢保忠、李大进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城、覃淑玉、吴国主、李克虎、周光柠、卢保忠、李大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城、覃淑玉、吴国主、周光柠、李克虎、卢保忠、李大进均加入了名为“天津天狮”的非法传销组织,至案发前,该七名被告人被分配至信州区信江西路17号8楼的一传销窝点。该非法传销组织以销售虚拟产品为名,通过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和强制洗脑的方式,要求组织成员缴纳3900元为入会资格,以购买产品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和提升级别的依据。2017年5月1日19时许,被害人苏某被被告人覃淑玉以找工作为由骗至信州区,次日晚,被告人覃淑玉以开房浪费钱为由,将被害人苏某骗至该非法传销组织位于信江西路17号8楼的传销窝点,并以借用手机为由控制了被害人苏某的手机。被害人苏某进入窝点后因发现情况不对,便情绪激动欲反抗和要求离开,被告人吴城、吴国主、周光柠、李克虎、卢保忠、李大进遂上前将苏某按压在地。被害人苏某被强行控制在该传销窝点直至案发。2017年5月4日凌晨6时许,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车站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查获了信江西路17号8楼的传销窝点,当场抓获七被告人,并解救了被害人苏某及其他传销人员。被告人吴城、覃淑玉、吴国主、周光柠、李克虎、卢保忠、李大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作认罪供述,并有七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人陈某、黄某、何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城、覃淑玉、吴国主、周光柠、李克虎、卢保忠、李大进为迫使他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城、覃淑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国主、周光柠、李克虎、卢保忠、李大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被告人覃淑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三、被告人吴国主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四、被告人李克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五、被告人周光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六、被告人卢保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七、被告人李大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诗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