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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波地大哥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波地大哥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12刑初67号公诉机关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波地大哥子,男,1984年3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彝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2011年12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10月30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看守所。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波地大哥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亚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波地大哥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9日凌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青山绿庭小区2区1栋406室孙某家中被盗人民币现金6,100.00元。经现场勘查后提取窗户擦拭物,并由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DNA检验及分析。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所检验的窗户擦拭物后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被告人波地大哥子一致,支持上述检材为波地大哥子所留。2、2015年8月27日,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岷江花园D区多户人家被盗,其中2栋3单元5楼2熊某明家中被盗人民币现金3,400.00元。经现场勘验后从熊某家中阳台内南侧地面提取一张绿色塑料“阿尔卑斯”糖果纸。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阿尔卑斯”糖果纸中检出完整的DNA-STR基因分型,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有15个STR基因座分型与波地大哥子一致,支持上述检材为波地大哥子所留。3、2015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波地大哥子潜入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三码头六六鱼庄”,盗取人民币现金9,565.00元和九包软中华香烟,经五通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格为6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波地大哥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三起被盗案件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波地大哥子户籍信息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三被盗现场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和提取痕迹登记表,“三码头六六鱼庄”店内视频资料,血样采集记录,苏公物鉴(法物)字[2014]5468号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川(乐)公(物)鉴DNA字[2015]334号鉴定文书、川(乐)公(物)鉴DNA字[2016]538号鉴定文书,五价认定(2017)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被害人孙某、熊某的陈述,证人俄木来格、克某、黄某的证言,被告人波地大哥子当庭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戒毒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波地大哥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有两次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波地大哥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波地大哥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二、对被告人波地大哥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依法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文义人民陪审员  印 霞人民陪审员  傅建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晓梅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