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大方融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方融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皇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大方沥青搅拌厂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2299号原告:大方融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方县东关乡罗寨村。法定代表人:李国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长江,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大道2918号。法定代表人:张宏勇。第三人:贵州皇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大方沥青搅拌厂,住所地大方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沈宏敏。原告大方融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与被告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皇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大方沥青搅拌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大方融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方融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方融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465.00元,减半收取计11732.50元,由大方融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 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