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仁明与彭鸿、喻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仁明,彭鸿,喻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435号原告:赵仁明,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安,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鸿,男,1973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喻红,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原告赵仁明诉被告彭鸿、喻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赵仁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仁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仁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已减半收取),由赵仁明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