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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5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西安金吉悦朋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云舟大酒店、梁明素、遵义坤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金吉悦朋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云舟大酒店,梁明素,遵义坤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446号原告:西安金吉悦朋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法定代表人:祝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敏,员工。被告: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云舟大酒店,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云舟新城小区。法定代表人:谢宁。被告:梁明素,女,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遵义坤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永福社区中北路。法定代表人:孙仁锡。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金吉悦朋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云舟大酒店、梁明素、遵义坤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金吉悦朋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西安金吉悦朋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550元,由原告西安金吉悦朋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1550元。审判员 韩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斯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