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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景同张景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张景同,男,汉族。被执行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负责人:邬瑾,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米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张景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陕0481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告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81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 判 长  田文峰审 判 员  王瑞芬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