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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曹献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曹献鑫,王胜艳,陈有春,王春兰,张凤祥,王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119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住所地:莒南县城天桥路8号。被执行人:曹献鑫,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王胜艳,女,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陈有春,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王春兰,女,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张凤祥,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王胜霞,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曹献鑫、王胜艳、陈有春、王春兰、张凤祥、王胜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曹献鑫、王胜艳、陈有春、王春兰、张凤祥、王胜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运军审判员  程 凯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