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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30民初875号原告魏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高某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翠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2013年农历6月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男孩魏某,现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由被告负担抚养费;2016年原被告花30000元共同购买轿车一辆,登记在原告名下,牌照号冀A×××××,现在被告处,要求分割15000元。被告高某某辩称,原被告同居所生男孩魏某一直由被告父母抚养,故被告要求抚养孩子,由原告负担抚养费。2016年所购买的车辆,是被告个人财产,2017年2月因债务纠纷已将车顶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同居前被告给付原告彩礼26000元,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1、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2、原被告的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情况。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出生医学证明,证明魏某系原被告之子。2、无极县南流乡固现村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证登记手续。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到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管所进行查询,没有关于2016年原告名下冀A×××××车辆登记情况。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6月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男孩魏某,分居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生男孩双方均要求抚养,因分居后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故小孩以随原告生活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被告应给付原告小孩抚养费。被告系农村户口,参照《河北省2017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21987元,按工资的20%计算,原被告之子3周岁,应由原被告抚养至18周岁止,被告应给付原告小孩抚养费21987x15x20%=65961元,考虑到一次性给付和被告的经济负担能力,抚养费应酌情减少,以给付60000元为宜。原告主张有共同轿车一辆,被告称已经过户给他人,经查询无此财产登记,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采纳。原被告同居时间较长,给付彩礼数额不大,又生育男孩,分居后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故原告不再返还彩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二、原被告所生男孩魏某由原告魏某某抚养,被告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某某小孩抚养费6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翠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伟娜 微信公众号“”